全律會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紀實

◎伍安泰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113年4月13日,於台北市福華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召開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報告內容,與會員權益較為相關事項,主要有以下各項:

  關注法案修法進度及維護律師執業權益部分,近期商標法修正草案就商標代理人納管新制設有例外允許現存代理人「部分就地合法」規定,修法欲大幅擴張現存代理人得辦理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爭議案件,全律會提出反對聲明,並積極與行政院、立法院溝通,以維護律師固有執業權益。另移民法修正草案112年5月30日於立院三讀通過,經全律會爭取,新法增訂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相關規定(律師排除適用移民業務公司應具備之資本額、專任專業人員及保證金等門檻);及當事人於受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或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保障律師執行業務權利及擴大律師執業範圍。

  爭取大學教評會應准律師代理部分,全律會基於保障教師委任律師出席教評會在場與陳述意見,以及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函請教育部研議於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評會設置辦法或教評會審議規則中明文規定,教評會依法通知教師出席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及陳述;並於完成增修相關規定前,以行政函示通令各級學校必須正確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教育部已於112年11月30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3271號函,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及律師得陪同出席之相關執行疑義釋疑。

  打擊假律師,避免侵蝕全律會會員執業權益部分,為捍衛民眾受合法法律服務權利,維護司法公信力,保障全律會個人會員執業權益,全律會自成立「取締假律師專案工作小組」以來,已陸續向各地方檢察署告發疑似違反律師法第127條至第129條之案件,各該案件已陸續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刑。

  增加學習律師實務訓練機構部分,「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向全律會申請報請法務部核定得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機構,經全律師積極爭取,已經審查通過核定在案。至於其他機構或團體,全律會也積極洽詢,希望可逐年增加新進律師實習機會。

  修正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新增訂律師訪談證人告知事項(參考例稿)部分,全律會之前身全聯會曾有制定「律師訪談證人要點」,因該要點制定迄今已逾10餘年,不足因應當代日益複雜的辦案需求,為使律師於程序外訪談證人時有規範可循,避免產生爭議徒增律師執行業務困擾,以及讓律師能夠實質有效辯護,全律會組成修法小組依當前執業需求,重新擬定要點內容,業經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全文修正,並自112年8月21日起施行,另也提供「律師訪談證人告知事項(參考例稿)」供會員參考。檔案連結:https://www.twba.org.tw/regulation/bylaws2/f343a676-be17-4110-83af-51873b7a087c

  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專業調查人員培訓、積極舉辦律師在職進修課程部分,全律會與勞動部及各地方公會合辦「112年度、113年工作場所性騷擾專業調查人員培訓營」,以利律師取得專業資格,可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拓展律師執業範圍,本會亦積極爭取在台南舉辦培訓,各該場次培訓皆已辦理完成,參與培訓律師均取得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另外全律會各委員會持續積極自辦、合辦、協辦各類在職進修課程,提供會員實體及線上多元進修管道,以利會員精進專業職能。

  本次會議,除全律會各項業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外,鑑於全律會辦公及舉辦會議、課程的空間不足,本次會員大會提出討論購置會館案,經提交表決,140名出席會員代表,117位會員代表表示同意,超過出席會員代表2/3,議案照案通過,同意於新台幣2.7億(含裝潢等)內授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挑選交通便利、北車附近尤佳之物件購買。

  完整會議紀錄,可參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

網址https://www.twba.org.tw/upload/content/20240417/484565bcaaab46848fcba963ef6bb74a/484565bcaaab46848fcba963ef6bb7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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